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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男子支付2500元借款后辱骂执行干警!罚款5000元!

“法官,我的鲁莽和处事不周让你受了委屈,我现在深刻认识到辱骂法官的严重性,诚恳向你道歉……”近日,被执行人王某因在电话中辱骂执行干警,被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后,发来了长长的道歉信。

案情回顾

在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向陈某支付拖欠借款2500元及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王某却置若罔闻,拒不履行支付义务,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负责此案的执行干警多次电话与王某沟通,耐心劝说,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。然而,王某在支付借款2500元后,对支付利息、诉讼费和执行费的问题表现出极大的抵触情绪,执行干警多次进行释法答疑,王某不仅不配合,反而在一次电话沟通中情绪失控,对执行干警使用诸多侮辱性言辞进行辱骂。

“被执行人王某,法院依法办案,请注意一下你的态度和言语,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!”在得知事情原委后,王某仍在电话中破口大骂、脏话频出,多次警告无果。

对此,执行干警立即固定相关证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中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相关规定,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。

面对法律的强大威慑、执行干警的严厉警告,王某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表示深深懊悔,通过手机短信,发来道歉信真诚地认错悔错,并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,当即缴纳了全部的罚款。

法官有话说

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,法院工作人员既是法律的践行者,也是司法权威的守护者,在办案中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在执行过程中,任何辱骂、威胁法院工作人员、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,不仅是对其人格权益的侵犯,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。任何试图亵渎法律威严、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,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!当对司法判决或执行工作存在异议时,请务必通过合法、理性的方式方法表达诉求,共同维护公平、公正的法治环境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一十四条

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一百一十八条

对个人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。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。

拘留的期限,为十五日以下。

被拘留的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。在拘留期间,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。

转自:西充法院

来源: 南充政法